電離輻射料位計國家標準 GB 11923-89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
引用標準
3.
術語與符號
4.
產品分類
5.
技術要求
6.
試驗方法
7.
檢驗規則
8.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8.1.1 電測量部件應有銘牌,銘牌上標出:
a.制造廠名和廠標
b.產品名稱和型號
c.產品制造日期、編號或生產批號
8.1.2 源部件應有放射性標志或銘牌,銘牌欄目中至少應有:
a.放射性核素名稱;
b.放射源活度及其測定時間;
c.源容器屏蔽性能的級別;
d.源部件編號
欄目可根據使用現場的情況進行增補。
8.1.3 防爆部件的銘牌應符合GB 3836的有關規定。
8.2 包裝
8.2.1 電測量部件、探頭和測量頭安裝架的包裝應符合ZBY003的要求,包裝箱內隨帶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裝箱單、隨機備件或附件清單、安裝圖及氣體有關的技術資料。
8.2.2 帶有放射源的源部件的包裝應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包裝箱內隨帶放射源的說明書,箱外標志應符合GB 190 的規定。
8.3 運輸
放射源必須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進行運輸。托運時,必須凈衛生防疫部門的檢查并獲得認可證書。
8.4 貯存
8.4.1 料位計的貯存環境應符合表10的規定。
8.4.2 當放射源不使用時應交有關部門處理或貯存在專門設計的放射源存放處,并由專人負責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