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離輻射料位計國家標準 GB 11923-89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
引用標準
3.
術語與符號
4.
產品分類
5.
技術要求
6.
試驗方法
7.檢驗規則
7.1 一般規定
基本誤差、有效測量范圍和線性度試驗在第一次試驗時應在制造廠所選擇的試驗容器上進行。以后,在有技術依據的條件下,也可按探頭接收電離輻射量的大小在模擬試驗裝置上進行。
7.2 出廠檢驗(交收檢驗)
7.2.1 檢驗項目
有效測量范圍、開觀點的調節范圍、源容器的屏蔽性能、輸出信號、基本安全檢查及儀表外觀。
7.2.2 判定規則
每臺料位計的出廠檢驗均按7.2.1項目逐項進行,其中一項沒有達到技術指標,即判定不合格產品。
7.3 型式試驗
本標準規定,在GB 1.3的6.6.1條規定的六種情況下均應進行型式試驗,正常生產時的周期性檢驗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
7.3.1 檢驗項目
按本標準規定的全部要求進行全性能試驗。
7.3.2 抽樣方案與判定規則
本標準規定,抽檢的樣本數為產品數的3%,但不得少于三臺。試驗時,若發現某一樣本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加倍抽檢該不合格項目,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